1079

泽康动态

你的位置:首页 > 泽康动态

2023-03-10
泽康所承办的两个案件荣获省律协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奖项
编辑: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 2023-03-10

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获奖名单近日公布。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的曾某诉李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庄某诉纪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分别获得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三等奖和优秀奖。

1680081332856590.png

1680081374252639.png

为全面总结我省律师涉港澳法律服务经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务交流,推动大湾区法律衔接与研究,去年10月广东省律师协会启动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评选工作,经推选、初审、专家评选、不记名投票等程序,最终评选出57篇获奖优秀案例。

   ◆   ◆   ◆   ◆   ◆   ◆   ◆   ◆   ◆   ◆   ◆   ◆   ◆  

三等奖

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曾某诉李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钱国斌、高雪梅(代理原告曾某)

 案情摘要 

香港居民李某与大陆居民陈某为情侣关系。李某在大陆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并登记于陈某名下。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及使用人仍为李某。从事二手车买卖为生的大陆居民曾某与陈某、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车辆转让予曾某,由陈某、李某提供一切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该买卖合同中陈某的签名为李某代签。曾某全额支付购车款,李某亦已完成车辆的交付,但陈某以未收到4万元过户手续费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事宜。曾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陈某返还全部购车款和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受诉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解除案涉买卖合同,由李某向曾某返还全部购车款,同时李某和陈某向曾某支付违约金、中介费等相关费用。

 案例点评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生活和工作的过程中,为了手续上的便捷,经常采用借用内地居民的名义,持有财产、购买股权或成立公司。尤其是实际购车人和名义购车人之间存在诸如朋友、情侣、亲属等关系时,双方因碍于人情关系,鲜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十分考验代持人的诚信,在发生纠纷时亦常因缺乏书面约定,难以确认代持人配合义务的边界和内容。

本案中,作为香港居民的李某借用作为大陆居民的女朋友陈某的身份购买汽车,陈某作为车辆代持人,在车辆所有人拟对外转让车辆时,按常理来说应积极配合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但这种“积极配合”是否必然无偿、“积极配合”到何种程度却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个案分析,个案认定。受诉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紧扣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认为涉讼车辆除交付之外的办理过户手续为出卖方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最终认为涉讼车辆未能办理过户一事曾某不存在过错。同时,陈某抗辩李某并未能支付4万元办理过户手续费亦不能对抗善意的买受人曾某。

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在涉港案件中,依法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内地居民购买香港居民实际所有的车辆时的合法权利。

1680081736793333.png

泽康律师所律师团队研讨案件

   ◆   ◆   ◆   ◆   ◆   ◆   ◆   ◆   ◆   ◆   ◆   ◆   ◆   

优秀奖

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庄某诉纪某委托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卢育开律师(代理被告纪某)

 案情摘要 

庄某为内地居民,纪某为香港居民。庄某委托纪某代其购买香港的一处物业,双方为此签订房屋代持合同及相关书面文件,庄某向纪某支付15%首付房款。其后,庄某发现纪某原来早在双方达成涉案交易前,已认购相关物业,却并未如实告知庄某;此外,纪某认为因庄某无法提供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金额依据,对庄某所告知的余下85%房款应扣除的银行贷款金额存疑,认为庄某可能有不诚信行为,遂拒绝支付余下房款,并向纪某提出解除合同。纪某表示不同意。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纪某退还全部购房款和税费,以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解除案涉房屋代持合同,但驳回庄某其他诉讼请求。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内地居民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基于各自身份上的便利,和粤港澳三地经济活动的频繁往来,经常发生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彼此借用对方名义购买对方所在地资产的合作关系。本案中,内地居民庄某和香港居民纪某长期相互委托代持不动产正是这一典型事例。

这类长期相互委托的合作关系正因有互信和合作历史为基础,合作双方在交易推进过程中,经常采用灵活便捷的形式,例如通过微信商定交易细节、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纪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履行受托人的义务,详细告知庄某相关款项的明细,包括其需支付除首期房款及银行按揭外需支付的剩余房款的数额由来。结合香港地区的房屋交易习惯,可以印证纪某所述的银行按揭情况基本符合客观常理,故此其主张应支付的房款余额应在合理的范畴内。在此情况下,庄某理应按照双方达成的交易合意继续推进。在没有证据证明纪某不诚信或违约的情况下,庄某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受诉法院充分尊重香港和大陆两地房地产交易和投资交易习惯,依法认定纪某作为受托人不存在过错,保护了香港居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