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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泽康原创|“阳”气之下的劳动合同解除——疫情劳动法专题之三
编辑: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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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期  律师手记


疫情新形势下,“阳”潮来势汹汹,后疫情时代的劳动用工问题纷至沓来。泽康律师在本次专题第一期、第二期中与大家探讨了新冠疫情防控新阶段下,职工工资的计算问题以及用工管理问题。

结合2022年12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通知,确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将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本期,我们将就最新形势下受“阳”气影响的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析。


 Q&A 律师解答一 

问:劳动者患“阳”居家治疗康复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上班,企业是否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

答:可以。用人单位有权按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020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对此问题的解答: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Q&A 律师解答二 

问:劳动者患“阳”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解除,但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Q&A 律师解答三 

问:在劳动者患“阳”后居家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在此同时提醒,2023年1月8日起,新冠不再纳入甲类管理后,劳动者感染新冠后,唯有严重程度需要停工治疗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需要延续合同期限至相应情形消失,而对于无症状或未到停工治疗程度的,并不符合延续合同的条件。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Q&A 律师解答四

问:保安在疫情期间未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经证实保安未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且用人单位制定有相关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要求保安人员履行该方面职责的,则保安人员在未按制度要求履行职责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制度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Q&A 律师解答五

问:劳动者患“阳”后拒绝居家治疗,仍前往工作场所并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受影响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不配合居家治疗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如劳动者仅是不配合居家治疗但并未对单位造成其他实质性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权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Q&A 律师解答六

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疫情导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可以,但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另,用人单位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可以进行裁员,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将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Q&A 律师解答七

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支付工资未超过30天的,或虽超过30天但已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迟发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若用人单位且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延迟支付工资且超过30天的,则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 30 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Q&A 律师解答八

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答:可以。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 语  

2022年12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通知,明确了2023年1月8日起新冠将不再纳入甲类管理,届时,感染新冠将被认定为普通疾病处理,各种特殊时期的“红利”也将不再受用。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及时关注劳动、人社等部门颁布的最新政策、指引和通知,遇到不确定的问题时,及时咨询律师或有关政府部门。